全国文明城市是对一个城市文明创建工作成效的最高评价,是反映一个城市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综合发展成果的最高荣誉,是社会普遍公认的综合性强、含金量高、公信力大的城市荣誉称号。
2005年以来,中央文明委每三年评选表彰一届全国文明城市。经过多年实践,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形成了一套科学规范、标准严格、实用有效的评选制度和评选办法,确保评选结果经得起群众和实践检验。在三年创建周期内,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择优推荐一批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、城区,中央文明办每年对提名城市、城区组织第三方测评,以三年测评加权平均成绩作为评选新一届全国文明城市、城区的基本依据。根据城市类型和工作实际,全国文明城市评选分为省会(首府)和副省级城市,地级城市,县级市和县,直辖市城区4个组别,中央文明办分组别进行测评排名,从每个组别中择优选取新一届全国文明城市、城区。
为客观评价创建文明城市工作成效,中央文明委颁布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》,作为评选全国文明城市的主要依据。为突出文明城市创建高标准严要求,确保全国文明城市的美誉度公信力,中央文明委颁布《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动态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》,从党风廉政建设、安全生产、社会治安、生态环境保护、诚信建设、创建工作机制等方面确定具体负面清单项目,针对不同性质的问题从轻到重分别实施罚扣测评分数、通报批评、停止全国文明城市资格一年、取消提名城市参评资格、取消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等惩戒办法,划定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“底线”和“红线”。通过建立这种“有进有出”的动态管理机制,有力督促了全国文明城市和提名城市巩固创建成果、提升创建水平,确保了文明城市创建的质量和水平。